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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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娄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5日2嗟佣唬姹烁厝颓锪就灞宕翊孛魄蛟ū眩幸膛┬ⅲ亍ň眩幸膛┬ⅲ凇儆氯ㄐ眩幸膛┬ⅲ亍虑镄\(已判刑)、秦某锋(已判刑)、秦某杰(另案处理)、于本强(另案处理)、秦某田(另案处理)酒后窜至原阳县X村北边的河南省时利和百牧王养殖有限公司秦某奶牛场养殖基地,无故用木棍、砖头等物砸被害人申XX在该养殖基地临时搭建的五间彩板活动房和六间石膏板简易活动房,秦某军并用木棍将工人杜XX的右手打伤,致被害人杜XX右手第4掌骨骨折,后秦某军被杜XX等人当场抓住,其他人跑掉。秦某彬等人在得知秦某军被抓后,又回到该奶牛场养殖基地,秦某彬将秦某军领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彩板活动房和石膏板简易活动房共价值10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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