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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书(另案处理)在国电民权孙六电厂盗窃对夹式止回阀门一个,价值3700余元。第二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书在国电民权孙六电厂正在盗窃一个对夹式止回阀门时,被当场抓获而未遂,该止回阀门价值5000元。2010年4月21日7时许,孙六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当场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查获杨某某盗窃国电民权孙六电厂价值4401元的物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薛xx、康xx、张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领物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9月25日盗窃孙六电厂的对夹式止回阀门未得逞,系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宗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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