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又名孙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张某乙,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日以平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挪用资金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8月10日,平顶山市吕庄煤矿出纳孙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该煤矿名义从平顶山市X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转入活期存折,后分七次将100万元取出挪作他用。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以平顶山市吕庄煤矿名义所贷的100万元款项挪作他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系受时任某顶山市吕庄煤矿法人代表的裴法指使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10日,为帮其丈夫筹集资金开办煤矿,被告人孙某利用其担任某顶山市吕庄煤矿出纳的职务之便,把以该煤矿名义从平顶山市X村信用社所贷的100万元转入活期存折,后分七次取出用于其夫开办煤矿,其中30万元被转入平煤集团作为资源押金。2002年,平顶山市X村信用社以平顶山市吕庄煤矿未按期还本付息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平顶山市吕庄煤矿经查账,发现该笔贷款未入其单位财务账,遂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1年9月6日将孙某抓获。2003年,平顶山市吕庄煤矿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偿还平顶山市X村信用社上述100万元贷款本息。
另查明,2011年,孙某交的30万元押金被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追回,余款孙某至今未归还平顶山市吕庄煤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明为帮其丈夫开办煤矿,孙某于1999年以平顶山市吕庄煤矿的名义贷款100万元作为经费,其中30万元作为资源抵某金付给平煤集团,其至今未将上述100万元贷款还给平顶山市X村信用社,也未还给平顶山市吕庄煤矿。
2、证人任某、耿某、王一X的证言、平顶山市吕庄煤矿出具的证明,该组证据证明孙某于1999年8月10日以平顶山市吕庄煤矿名义从平顶山市X村信用社所贷款项未记入该矿财务帐的事实。
3、证人徐某、王二X的证言、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某、担保借款报审批表、借款借据、活期存款账单等,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孙某于1999年8月10日以平顶山市吕庄矿名义贷款100万元,并将全部款项以现金形式取出的事实。
4、平煤集团收款凭证、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孙某将挪用的100万元中30万元用于交付押金,现该30万元已被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追回的事实
5、平顶山市吕庄煤矿营业执照及该矿出具的关于孙某工作关系的证明,证实平顶山市吕庄煤矿为集体企业,1999年8月10日前后,孙某任某矿出纳一职。
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平顶山市吕庄煤矿已被判令向平顶山市X村信用社偿还被孙某挪用的款项本息的事实。
7、抓获经过,证明孙某于2011年9月6日被抓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自己任某顶山市吕庄煤矿出纳的职务便利,将平顶山市吕庄煤矿100万元贷款挪作他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挪用资金,数额巨大,除案发后于2011年追回30万元外,余款至今未归还,给平顶山市吕庄煤矿造成巨额损失,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孙某系受平顶山市吕庄煤矿原法人代表裴法指使参与犯罪,系从犯,经查,裴法现已经死亡,无法查证其是否参与本案犯罪事实,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某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柳香月
审判员朱兴亚
代理审判员赵宝华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培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