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X路某号。
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某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22日及5月间签订了两份《广告委托发布协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相关品牌产品的平面媒体广告发布工作,被告则以给付洗牙卡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媒体发布费。现原告已按约履行完全部的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媒体发布费。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以给付某洗牙卡的方式支付原告媒体发布费人民币x元;2、被告以给付甲洗牙卡的方式支付原告媒体发布费人民币x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分四次支付了原告约定的洗牙卡。由于原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被告交付任何合同约定的相关书面上刊证明和监测报告,被告才没有支付媒体发布费的余款即价值人民币x元的洗牙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应在2010年4月5日前向原告交付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甲齿科”洗牙卡和总额为人民币x元的“某齿科”洗牙卡,上述洗牙卡的有效期至2010年12月底,如被告未按期交付的,则以等额人民币结算;
二,本案受理费7873.6元,减半收取,被告承担1200元,原告承担2736.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3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2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健
书记员傅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