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女,3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华,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男,4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以双方已协调和好为由,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张春华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