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4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某峰,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孙某,男,49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张春华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