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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唐某、罗某、黄某司法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唐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罗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黄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唐某、罗某与申请人黄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某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唐某、罗某与申请人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1月10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黄某赔偿申请人唐某、罗某房屋修复剂财产损失合计1300元;

二、当事人双方不得再以此事为由再提出任何要求,此事就此终结;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飞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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