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罗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黄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唐某、罗某与申请人黄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某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唐某、罗某与申请人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1月10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黄某赔偿申请人唐某、罗某房屋修复剂财产损失合计1300元;
二、当事人双方不得再以此事为由再提出任何要求,此事就此终结;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飞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