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本院于2010年元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风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郝某某与冯某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冯某,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冯某。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闹架,加之被告染有赌博之恶习,后被判处有期徒期一年半。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孩子冯某(现年17岁)和冯某(16岁)由原告郝某某自愿抚养。
三、双方共同财产原、被告均同意留给两个孩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风雄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