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略)。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X镇X村二马路。
原告徐某诉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份被告郑某丈夫(已死亡)在神木县X镇筹建架材租赁站,因资金不足,于2009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出具相应借条一支。后被告丈夫死亡,架材租赁站由被告郑某接管经营。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尽快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22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6000元属实,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6000元及利息,被告愿意当庭支付原告1000元,余款5000元于一个月之内偿还,利息希望免除,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被告郑某的丈夫徐某平在神木县X镇开始筹建架材租赁站,因购买架材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2月1日向原告徐某借款6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向原告徐某出具借条一支。2009年10月3日,被告郑某的丈夫意外身亡,架材租赁站由被告郑某接管经营,原告徐某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郑某以其丈夫身亡为由拒绝还钱,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郑某当庭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000元,剩余借款5000元于2011年4月25日前偿还。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郑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明军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