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李某乙,(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与申请人李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某与申请人李某乙生命权纠纷,于2011年12月12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李某乙本着人道主义支付给死者刘某家属20000元,双方遵守协议,不得反悔,不得因此再生纠纷;
二、由申请人支付现金20000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