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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要求宣告王××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女。

委托代理人胡××,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李××要求宣告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诉称,其丈夫王××于2004年3月21日中午前往冷水滩造纸厂一朋友家吃中饭,酒后一直未归,至今已有五年九个月。2009年11月,被申请人亲属向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湖南零陵××股份有限公司报告该情况,该公司对此事予以了说明。2009年12月,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菱角山派出所也出具了相关证明。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达六年,特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湖南零陵××股份有限公司下岗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与申请人李××系夫妻。2001年因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湖南零陵××股份有限公司效益不好,被申请人下岗自谋职业,由其父亲王吉甫及申请人李××每月到公司领取下岗生活费。2009年8月,湖南零陵××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全体职工到公司办理养老保险事宜。同年11月7日,王××的父亲王××及妻子李××向公司报告称王××已于2004年3月21日失踪。2009年11月13日,湖南零陵××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情况出具一份情况说明。2009年12月7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菱角山派出所在该情况说明上加盖公章,证实公司所述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利害关系人于2009年11月向被申请人王××的所在公司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反映被申请人王××于2004年3月21日失踪的情况,而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王××于2004年3月21日失踪的事实,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的申请。

审判长王枫

审判员林恩贵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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