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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与被告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唐某,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与被告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曹某以起诉案由不当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8.8元,减半收取2759.4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黄龙飞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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