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新城温州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上诉人沛县新城温州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沛县新城温州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之前补偿黄某乙8000元(已给付)。双方之间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三、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5元由黄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沛县新城温州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郭宏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尹杰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权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