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丁某:
范某申请执行与丁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丁某于2011年11月22日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