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市人,汉族,住(略),现系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喜鹊桥分社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受理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某尚欠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该款利息4395.88元(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算至2011年11月16日止,往后利息按借据约定计算,即:2009年8月25日借10000元本,按月利率8.2359‰计算;2010年3月19日借20000元本,按月利率8.4‰计算。),上述本息合计34395.88元。被告田某自愿在2012年6月底以前偿还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4395.88元,在2012年12月底以前连本带息还清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如若被告田某不按上述第一项按期偿清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则由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660元,依法减半收取330元,由被告田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跃进
审判员刘某玲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