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XX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中段
代表人高XX,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人深圳市XX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于2012年4月19日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宝鸡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万元保证金及担保人唐XX所有的西安市X区X路雅荷智能家园YX号楼X幢X单元XX室面积为129.91平方米,房号为XX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XX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XX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XXX帐号上的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立兵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慈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