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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言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兵,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言某,女,。

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言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兴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言XX当庭向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交纳支付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491元;

二、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兴华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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