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阮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阮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XX的起诉。
审判员杨兴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