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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阮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阮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阮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XX的起诉。

审判员杨兴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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