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城法刑初字第X号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城口县公安局庙坝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城口县X组X号村民罗某非法藏有爆炸物“黑火药”。后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罗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卧室衣柜里搜出疑似黑火药的黑色粉末状物品3千克。2011年7月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储存的黑色粉末状物品为黑火药,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证人郝某证言、搜查笔录、现场称量记录、照某、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理化)[2011]X号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法规非法储存黑火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某非法储存黑火药是为生活之用,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明显,可酌定情节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某条第某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罗某非法储存的黑火药3千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于欢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夏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