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南平金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大同里金福名苑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建生,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南平市建设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审第三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