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李某,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雷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李某、李某诉被告雷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雷xx文所欠原告李某、李某货款壹万陆仟陆佰元(¥16600元),原告李某、李某同意由被告雷xx给付货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其余货款壹仟陆佰元(¥1600元)原告李某、李某自愿抵作给付被告雷xx的房租费和电费。
二、本调解协议履行后,原告李某、李某不能再借故骚扰威胁被告。
三、本案受理费贰佰伍拾元,双方各负担壹佰贰拾伍元(¥125元)。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华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