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甲。
被执行人马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x元,执行费为80元;因被执行人马某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并于2010年6月12日交来执行款x元及执行费80元,同日申请人王某某领取了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亚华
审判员李劲
审判员李春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鸿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