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治庭。
被执行人雷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治庭与被执行人雷某某(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雷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借款本息共计2322元,并应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雷某某偿付欠申请执行人方治庭借款本息共计2000元,余款方治庭自愿放弃,并以兑现完毕。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拓福成
审判员雷某涛
审判员崔海涛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