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云某,男,30岁。
被告人范某,男,30岁。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某,河南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某、范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云某、范某及范某的辩护人李某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向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省纪委对涉案人员吴X强(涉嫌行贿犯罪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进行调查谈话,2010年12月20日云某、范某二人开始执行看护任务。在看护期间,被告人云某先后两次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吴X强,吴X强分别与其弟吴X待、其妻何X金通话,并在通话过程中透露相关案情。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云某、范某按照吴X强的要求与吴X待见面,并收受吴X待所送现金22000元,二人每人分得11000元。2010年12月26日,被告人云某将吴X强所写的包含案件情况的纸条交给吴X强的朋友季X旧,季X旧给云某现金1600元,第某天季X旧再次向被告人云某的银行卡存入20000元。2010年12月,省纪委对涉案人员张X飞(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进行调查谈话,2010年12月26日被告人云某、范某二人开始执行看护任务。被告人云某为张X飞向张妻芦X玲传递信息,先后两次与张X飞妻子芦X玲见面并收受芦X玲所送现金7000元。2011年5月,省纪委对涉案人员孙X进行调查谈话,被告人云某执行看护任务。被告人云某和常X波(看护人员)看护期间,被告人云某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孙X,让孙X与其司机王X通话。后被告人云某与王X见面,并收受现金30000元和中华牌香烟10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云某、范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云某、范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某在共某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其系偶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其犯罪实得数额、全部退赃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范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云某、范某系郑煤集团职工。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二人由河南某纪委抽调、郑煤集团委派,配合省纪委办案,担负安全保卫工作。2010年12月,省纪委对涉案人员吴X强(涉嫌行贿犯罪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进行调查谈话,2010年12月20日云某、范某二人开始执行看护任务。在看护期间,被告人云某先后两次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吴X强,吴X强分别与其弟吴X待、其妻何X金通话,并在通话过程中透露相关案情。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云某、范某按照吴X强的要求与吴X待见面,并收受吴X待所送现金22000元,二人每人分得11000元。2010年12月26日,被告人云某将吴X强所写的包含案件情况的纸条交给吴X强的朋友季X旧,季X旧给云某现金1600元。第某天季X旧再次向被告人云某的银行卡存入20000元。2010年12月,省纪委对涉案人员张X飞(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进行调查谈话,2010年12月26日被告人云某、范某二人开始执行看护任务。被告人云某为张X飞向张妻芦X玲传递信息,先后两次与张X飞妻子芦X玲见面并收受芦X玲所送现金7000元。2011年5月,省纪委对涉案人员孙X进行调查谈话,被告人云某执行看护任务。被告人云某和常X波(看护人员)看护孙X期间,被告人云某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孙X,让孙X与其司机王X通话。后被告人云某与王X见面,并收受现金30000元和中华牌香烟(软包)10条。云某分给常X波33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云某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18000元,被告人范某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11000元,常X波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3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云某2011年8月30日供述:我是去年12月X号左右去郑州明珠宾馆执行看护吴X强的任务的。当时,我和范某一班。2010年12月X号我和范某在明珠宾馆看护吴X强时,吴X强提出想给他弟弟吴X待打个电话,给我们20000元钱花。他跟他弟弟说他在里面还好,让家里放心。吴X强告诉他弟弟,他没多大事,省纪委找他就是调查给姜总送礼的事,吴X强讲他就是给姜总送了五万元,但省纪委调查组不相信,认为他送得应该更多。吴X强还让他弟弟第某天到郑州来,和这个手机联系,带两万元钱交给我们。吴X强给他弟弟打完电话后,就跟我们说他和他弟弟说过了,让我们第某天只管和他弟弟联系、见面,找他弟弟拿钱。第某天下午,我和范某下班后,就从明珠宾馆出来了。我们在街上用一个公用电话打了吴X待的手机,吴X待约我们到中都饭店四楼见面。我和范某打的到中都饭店,与吴X待见了面。在房间里吴X待在衣柜的西装兜里拿了两万元钱(红色一百元票面、共某、每捆一万元)给范某了。范某把两万元交给我,我把钱装在兜里。吴X待问了我们他哥在里面的情况:身体情况怎么样、可吃的饱、可挨打等。让我们在里面照顾他哥。我们告诉吴X待他哥让他去找季X旧帮忙跑他哥的事,问他季X旧的号码。另外,当范某接过电话和季X旧说话时,我听到房间外的走廊里也有人用温州方言在打电话。我出去看,那人冲我一笑,挂断电话,走进了一个房间。我随那人进了房间,那人说他是吴X强的姐夫,他拿出一盒软中华烟给了我。我回到吴X待所在的房间,范某和吴X待正在聊天。随后,我和范某就走了。还有2000块钱是吴X待给范某的,给钱的时候我不在场。回到宿舍里,范某告诉我吴X待还给了他一些钱,他把钱拿出来查是2000元。然后范某给了我1000元,我把吴X待给的两万元也拿了一万元给范某。我们还给过吴X强手机,他和他妻子通过一次电话。吴X强跟他媳妇说他正在接受纪委调查,让他媳妇帮他找人活动活动。在和吴X待见面时向吴X待要的季X旧的电话号码,2010年12月25日左右,我给季X旧打了电话约他见面,因吴X强写的有纸条让我带给季X旧。吴X强先后写过两张纸条,这两张纸条一张被范某撕了,另一张被我收起来了,后来给了季X旧。两张纸条内容是一样的,原话我记不清了,大概就是:“永旧兄,我是立强,我说了给姜总送5万元,但纪委不相信,请帮忙活动救我。见信给来人2万元。”我先联系季X旧,他说他回老家了。我让他回郑州后,和我联系。大概是2010年12月26日晚上,我和范某、杨X军在陇海路汽车站附近的一个叫天韵的洗浴中心洗澡。我发现我手机上有个未接电话,是季X旧的。我就在卫生间里给他回了电话,约他在洗浴中心门口见面。半个小时后,季X旧开着黑色奔驰车来了,我上了他的车。我把吴X强写的那张纸条给了季X旧。季X旧看了后问我吴X强在里面的情况。我跟他说吴X强在里面没什么事。季X旧让我给吴X强带几句话:一、再坚持几天,最迟一个礼拜,他就可以出去;二、管好自己的嘴,不该说的不要说,大家都在竭尽全力地保他出来;三、如果要是说了不该说的,神仙也难救他。当时季X旧让我把这些话拿笔记下来,我说我没带笔,他就让我记在手机上。他说一句,我记一句,存在了我手机信息草稿箱内。但是我在按保存键时,没注意按成返回键了,结果没有存上,但季X旧并不知道。当时季X旧说没带那么多现金,让我给他一个账号,他从他手包里抽出一叠百元面钞(不是1600元就是1700元)的人民币,递给了我,让我先拿着花。还给我一部银白色手机。当天晚上,我就将我的邮政储蓄卡号(我的工资卡)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了季X旧。第某天下午,我查询银行卡,发现里面多了两万元钱,说明季X旧真的给我存了两万元钱。那天我见过季X旧后,我们回到明珠宾馆。到了宾馆后,我听说要把吴X强转移走,我就想赶紧和吴X强见上一面。我走进看押吴X强的房间,对两个看护人员说:李某(李X,我们的队长)叫你俩,你们去,我给你们看一会。”两个看护人员出去后,我就对吴X强说:“我见到季老板了,他让你再坚持几天,少则三五天,多则一个星期,你就出去了。外边的朋友都在帮你活动。你不该说的不要说。”正在这时两个看护人员回来了,他俩问我:“李某没有叫我们呀!”我说:“我和你们开玩笑的。”说完我就走了。没过一会儿,吴X强就被押走了。在吴X强被转走的第某天中午,我打电话告诉了吴X待。大概是2010年12月底一天上午,我和范某一班看护张X飞。在范某出去给张X飞接水喝的时候,张X飞向我提出写个纸条给家里报个平安。我当时没吭声,算是默许了。于是他就写了一张纸条递给了我。我记得纸条上面的内容是“他爱人的名字(我记不清了),妹妹手术是否成功,有没有出院,妹夫有没有来咱家,最下面是他爱人的电话号码(我记不清了)。”然后我把纸条装进裤兜里。这时范某接水回来了,我和张X飞也不再说什么了。2010年12月份底的一天中午,我给张X飞的老婆打了个电话,和她约定在中州快捷酒店见面。后来在中州快捷酒店X房间,我和张X飞老婆见了面,当时还有他老婆的侄子(我记得叫赵X峰)。张X飞老婆问我张X飞在里面身体怎么样,我说很好,让她放心。后来,赵X峰把我拉到了一辆黑色的广本轿车上,给我拿了一个黄色牛皮信封和一条苏烟,说让我给他叔叔买点药。我拿着东西打车走了。我回到明珠宾馆后,打开信封数了数,里面装了面额100元的共某2000元现金。当天下午,轮到我接班的时候,我给张X飞说:“都好。”他很感激的看着我也没有说话。又过了几天,一个礼拜六的上午,张X飞的妻子给我发了一个信息,上面说:“我在中州快捷西停车场等你,我的车号是(多少我记不清了)。”我看到信息后就抽空出去和她见了面。见面后,当时她侄子赵X峰也在车里。张X飞的妻子问我张X飞的身体最近怎么样。我说张X飞精神好多了,也能吃饭了,这几天心情还不错,领导去谈话也都很满意。这时赵X峰又拿出一个黄色信封,递给了张X飞的妻子,张X飞的妻子同时将这个信封塞进了我左上衣口袋里。我下车走后,撕开信封点了一下,是5000元,都是红色100元票面的。在这之后我和张X飞的妻子没再见过面。我是2011年6月21日接到通知,赶到豫贸商务酒店执行省纪委看护孙X的任务。当时我和常X波一班。6月21日下午,孙X主动和我俩说话,提出想给家里打个电话报个平安,接着他告诉了我他司机的手机号:(略),说司机姓王。X号凌晨2点,我和常X波又一次当班时,孙X提出给他司机小王打个电话。我就把手机给了孙X。孙X接过电话给他司机打了个电话,说他现在接受纪委调查,让他司机第某天从北京赶到郑州来,带十条烟和三万块钱。然后就把手机还给我了。22日早上,我回新密考试。中午我和孙X司机联系,在新密东高速路口和孙X的司机见了面。孙X的司机问了问我孙X在里面的情况。我说很好,让他放心。后来孙X的司机就给了我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的是软包中华烟和一个黄色牛皮纸袋子,然后我就上车走了。在车上,我打开纸包看到三捆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一共某三万元。黑色塑料袋里装的是10条软中华烟。到家门口时,我从三万元中拿出一万元,把剩下的烟和钱给了我媳妇。临走时又给她留了1000元生活费,然后带着9000元打车走了。当晚回到郑州后,我给了常X波3300元钱,跟他说剩下的钱回头再给他。6月X号中午,我和常X波值班时,我把见到孙X司机的情况告诉了孙X。我收受的贿赂款,给范某11000元,给常X波3300元,其他的钱都用于日常开支了。
其2011年6月29日供述、6月30日供述、2011年10月28日当庭供述,内容与上述基本一致。
2、被告人范某2011年8月30日供述:2010年12月20日我被省纪委案件调查组抽调到郑州明珠宾馆执行对被调查对象吴X强的看护任务。看护人员分为四个组,每组两个人,每两小时换一次班,我和云某一个组。12月22日,我和云某已经知道吴X强是个个体老板。这天在执行看护任务前,云某让我和他在看护过程中找机会在吴X强面前讲我们俩打牌输了钱,看看吴X强有啥反应,找机会从吴X强手里弄点钱花花。当日中午12时至14时是我和云某的班。当我俩在吴X强面前讲打牌输钱的时候,吴X强就问云某打牌输了多少钱。云某说输了800多元,现在身上没钱了。吴X强说:“要不我给你们写张纸条,你们去找我的一个朋友季X旧,让他给你们弄一些钱花花。”云某对我说:“让他写吧。”我同意后,当天下午20时至22时的班,吴X强就在一张餐巾纸上写了:“永旧,我是立强,我说我给姜总送了5万元钱,纪委不相信,现在我的事情不好讲了,请见来人给两万元钱,我急用,救我。”写完后就交给了云某,云某把字条装到他的钱包里了。还告诉我们季X旧在振兴二矿,去那里可以找到他。23日我和云某打车去振兴二矿找季X旧,走到半路打听季X旧到外地了。我俩就掉头回到明珠宾馆。当晚我和云某执行20时至22时的看护任务,吴X强问我们见到人没有。我们对他说季X旧去外地了。吴X强感到很意外,问我们字条在哪里,我说扔了。他接着又说再给我们写一张吧,说着就拿起笔和卫生纸开始写。刚写了一半就被我要过来撕了,内容和上一次写的基本一样。吴X强见我们两人生气了,就说把他弟弟吴X待的号码给我们,让我们给吴X待打电话,并说找个电话让他亲自给吴X待打最好,让吴X待给我们送钱。我和云某同意了。到了下一个班即25日4时至6时,云某把他自己的手机带进了看护房间,在25日凌晨大约五点半的时候,云某将手机交给了吴X强。吴X强当时就拨通了吴X待的电话,对吴X待说:“X待,我是立强,我在里边没有事,现在这个事情不好说清,我说就送给姜总5万元钱,纪委领导不相信,你务必和季X旧联系上,让他救我。你赶快来郑州,见来人给他们两万元钱,我用。”1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我和云某一起到街上,用公用电话给吴X待打了电话,吴X待说还得一个小时才能到郑州市,让我们到中都饭店的一个房间去找他。在吴X待开的房间里,吴X待说他和他的一个哥一起来的,他的哥在别的房间里。吴X待问我俩他哥哥吴X强怎么样了我俩说还可以,我俩问吴X待:“你哥问你跟季X旧联系上没有”吴X待说:“联系上了,季X旧不在河南,到外面出差了。”接着,吴X待递给云某20000元现金,云某接过钱就装到他上衣口袋内了。紧接着云某向吴X待要了季X旧的手机号。吴X待对我俩说:“请转告我哥哥在里面不要着急,我们好多老乡都在为他跑事。”这时吴X待用他的手机给季X旧拨通后交给我,我说我是看吴X强的人,季X旧说的什么我听不懂,云某就把手机要过去说:“你赶快回来,吴X强等着你去救他呢!”季X旧说他很快就会回来。云某去了吴X待哥的房间,他哥给他两包烟。我们准备走的时候,吴X待又给了我2000元现金,让我俩去吃饭,我就收下了。云某提供手机让吴X强给其弟吴X待打电话,我和云某商量过。12月24日晚上10点多云某对我说:“咱俩在值班时我把我的手机拿进去让吴X强给他弟弟打个电话吧”我说中啊。12月25日我和云某一起值凌晨4时至6时班时,云某把他的白色直板手机带到看护房间交给吴X强,让他给他弟吴X待打了电话。给看护目标的家属打电话,就是让他们给我们俩送钱。吴X待给云某的20000元是两沓,每沓100张共某1万元,没有包装物。给我的2000元共某20张也没有包装物。拿到钱,我们就直接回到明珠宾馆把钱分了,每人11000元。当天即12月25日我和云某执行12时至14时的看护任务,对吴X强讲了见到吴X待的事。吴X强讲关键是要让季X旧帮忙跑。X号晚上云某又把他的白色直板手机带到看护房,叫吴X强给他老婆打了电话。X号中午1点左右,吴X强叫我帮忙再给季X旧打个电话,让他去找姜X杰并告诉姜X杰我在里面除了说给姜X杰送了5万元钱,其他什么也没说。我说我没有季X旧的电话,吴X强说云某手机上有。这时云某坐在床上打瞌睡,不知他听到了没有。下午3点左右,我在云某手机上找到了季X旧的电话号码后用房间的电话给季X旧打了手机,把吴X强要带的话给季X旧讲了。季X旧讲:“你告诉吴X强让他口风严点,不该讲的别讲,只要他不乱说,我就能把他弄出来。”我把给季X旧打电话的事告诉了云某。下午4、5点我和云某、杨X军去东三八路一澡堂内洗澡,洗过澡我们在澡堂吃饭时,云某出去了一趟,约有半个小时回来,拿了一瓶红酒说是他的一个朋友送的。后我们队长李X打电话叫我们回,说吴X强转走了。我们回到宾馆因我喝了酒,李X让我呆在他房间内。后我对云某说:“吴X强走时,我没见着他,也没给他说句话。”云某讲他见过面了,给他说过话了。12月28日晚上,我用云某的电话给吴X待打了个电话,告诉他吴X强已经转走了。
其2011年6月29日供述、6月30日供述、10月28日当庭供述,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吴X待2011年7月13日证言:吴X强是我哥,他是2010年12月15日到河南某纪委接受调查的。我哥到河南某纪委接受调查后几天,有一天早晨五点多的时候,我哥用手机(号码记不清)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问他在里面怎么样,有没有挨打。我哥跟我讲,他给省纪委的人交代他就给别人送了三、五万元钱,纪委的人不相信。他让我找我们的老乡季X旧给他帮忙跑事(活动关系)。他让我第某天到郑州来,拿两万元钱给打这手机的人。当天上午十点多的时候,一个人用那个手机给我联系。最后我和他约定在郑州中都宾馆见面。我和我哥的连襟曾X亩一起到郑州中都宾馆开了两个房间,打电话告诉了对方房间号。一会儿过来两个人,一个进了我的房间,另一个站在门口。在我房间的那个人说,你哥在里面很好,你哥让你给他拿两万元钱。他还说我哥让我去找季X旧,让季X旧帮忙活动。我当时拿手机给季X旧打了电话,季X旧在电话里说就是他们。我给季X旧打完电话后,就拿出两万元现金递给了进来的那个人。这时门口站着的人进来说:“他是我的领导,你再给他一些钱吃饭。”我就给了他两千元现金,他们拿了钱就走了。
4、证人季X旧2011年7月1日证言:2010年12月X号或者X号,吴X强的弟弟吴X待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看管吴X强的人要见我。我说我不在郑州,后天就赶回来。我到郑州的当天下午,那个人给我打电话,他说是看管吴X强的人,吴X强有东西要给我看。让我晚上跟他约定一个地方见面,并让我带两万元钱过去。当天晚上他电话约我到了一个桑拿店,我开着车过去了。他穿着裕衣从里面出来,坐到我车的副驾驶位上。他上来说他叫云某,是看管吴X强的人。他问我吴X强的事在外面跑的怎么样,我说我们老乡都在给他跑,你告诉吴X强少则五、六天,多则十天就会有结果。说到这里,云某让我再说一遍,他要记到他手机里,好拿给吴X强看。我就又说了一遍,他把这些话记在他手机里了。云某上车后,还递给我一张纸条,说是吴X强写给我的。我接过纸条看,纸条上面是:“永旧,我是立强,现在问题不好讲,我实送姜总少,他们认为好几十万元讲不清了。等宁主任、张处长审问仔细一等,你一定要帮忙讲我肯定是老实人,决不会讲瞎话。另代送来人二万元先我用。告爱静我身体没事。手机号都忘了。吴X强12.24。”我跟云某说,我身上没带那么多钱。云某有点不高兴,我让他放心,让他把他的账号发给我,回头我会把二万元打给他。他就把他的名字和账号发到我的手机上。云某说他跟几个朋友在上面洗澡,带的钱不够,问我带了钱没我就给了他一千多元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云某见我车上有两个手机,让我给他一个。我就给了他一个。临走时,云某又从我车上拿了两瓶红酒。云某走的时候,我请他对吴X强好一点,他说好。第某天,我让人把二万元打到云某的账号上了,云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钱收到了。回来后,我把那张纸条拿给吴X强的老婆看,让她看纸条上的字是不是吴X强写的。她看了后说应该是吴X强写的。我多次找到郑煤集团纪委的杜书记,给吴X强讲了一些好话,让他帮忙给省纪委说说话,别的人都没找。
5、证人高X涛2011年7月13日自书证言,证明其是季X旧的司机,2010年12月26日季X旧让其向云某账号(略)存进二万元。
6、证人张X飞2011年7月5日证言:我是2010年12月23日晚上开始到省纪委办案点接受调查的,一直到2010年12月30日移交到检察机关。我到省纪委接受调查后三四天的时候,当时看护人员有一个长的黑黑的、留着平头、很胖的一个男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当时看护的另一个男的去卫生间了。那个黑胖的人就问我有什么需要和家里人联系的。我就对他说我家属身体不好,能不能帮我往外带话让我妹妹去照顾我妻子。他说可以,我就写了一张纸条,让他带给我妻子。纸条上面写的内容就是让我妹妹照顾我妻子,上面还有我妻子的电话。写完后就把纸条交给那个黑胖的人,让他把纸条交给我妻子。他接过纸条就装起来了。后来又到他上班的时候,他给我说他已和我妻子见了面,其他的没有说什么。
7、证人芦X玲2011年7月16日证言:张X飞是我的丈夫,2010年12月23日他接受省纪委的调查。过了几天,有一个男的打我的手机说,他是负责看护我丈夫的人,想与我见面。我就与他在中州快捷酒店见面,我和我侄子赵X峰在中州快捷酒店开了一个房间,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胖胖的、剃个平头的二、三十岁的男青年。他说他是省纪委安排看护张X飞的人,还说他对张X飞十分照顾。他给了我一张张X飞写的纸条,大概内容是让我妹妹到我家照顾我。我们说了一会儿,他就走了。走之前我侄子赵X峰给了他五千块钱和两条烟。又过了二天,那个男青年又给我打电话,我们还是约在中州快捷酒店见面。在中州快捷酒店的停车场,我和赵X峰又和他见了面。那个男青年说,他已经安排了其他人,让他们不要打张X飞。我们说了一会儿话,我又给了那个男青年2000块钱,他把钱收下后就走了。
8、证人常X波2011年7月15日证言:我在豫贸商务宾馆执行省纪委看护任务期间,看护对象孙X曾委托与我一起执勤的云某给其司机打电话通风报信,云某收受孙X司机中华烟十条,现金三万元,我分了3300元。2011年6月21日晚上我与云某值18点至20点的班,我与云某到102目标房间后,目标报告去厕所时给我们两个人说能不能打个电话给家里报个平安。我没同意。目标从厕所出来后,云某问目标是哪里人,目标说是做煤炭生意的。我问目标开的是什么车,目标说自己开的奔驰。我就没跟目标说话了,云某和目标谈了好久。目标又提出想让云某帮忙给家里打个电话,说告诉司机自己出事了,让新疆的人都回来。云某同意打这个电话,目标(孙X)告诉了云某一个手机号码。X号凌晨2至4点我和云某当班时,云某把自己的手机主动交给上厕所的孙X打。我听到孙X是打给一个姓王的司机,说他没事,可能是姜总的事,让那边的人都回来。让司机准备10条中华烟和3万元送到这个手机号主人手里。下班后云某承诺拿到钱后给我1.5万元。X号早晨云某请假回家了。X号早晨云某回到房间后给我讲在新密见到了孙X的司机,司机给了他8条中华烟和三万元现金。云某给了我3300元现金、半盒中华烟。说剩下的钱回头再给我。X号我和云某值上午10至12点的班,我们进房间后,孙X问云某,烟和钱拿到了吗云某说拿到了。云某给我的3300元钱,都是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现在我的旅行包里放着。
9、证人孙x年9月28日证言:我是平顶山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6月21日河南某纪委通知我到郑州豫贸宾馆调查相关情况。我到一楼一个房间里,当时有2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和我在一个房间里,他们每两个小时换一次班。云某是其中的一个保安人员,我和云某在一起的时候和他聊天,说能不能让我给家里打个电话。云某说:我们有规定,不能和家里人联系。我说:我也不说其它的事,只是给家里报个平安。云某就说他们的条件也不好,经济上也很困难。我就说:可以给弟兄们搞点烟抽,经济上困难的话也可以给你们搞点钱花。6月22日凌晨一两点钟的时候,是云某和另一个人值班,云某把他的手机给了我,我就用他的手机给我的司机王X打了一个电话。我在电话里对王X说:我在省纪委这,你给我家里捎个信,再准备点钱和烟,和这个手机号码联系,把烟和钱给这个人。我打完电话之后把手机还给了云某。6月X号夜晚又是云某值班,在卫生间里云某拿了一盒软中华烟给我抽。他说:我已经见了你的司机了。我回到平顶山后见到王X,王X对我说送了3万块钱和10条软中华烟。
10、证人王x年9月28日自书证言,证明其是孙X的司机。2011年6月X号凌晨1点多其接到孙X用别人的手机打来的电话,告诉其他人在省纪委,让其通知他家里人不用担心他,还说上午会有人再联系,让准备10条香烟,再准备点钱,给见面的人。X号中午2点左右其从家出发在高速口见到用那个手机的人,其把烟和3万元钱给了那个人。
11、吴X强给季X旧写的纸条复印件在卷。
12、高X涛给云某转存2万元的转账凭单复印件在卷。
13、云某卡号为(略)的活期存取款明细单复印件在卷。
14、郑煤集团公司纪委证明在卷,证明该公司委派云某、范某、常X波、张X博、杨X钢等职工参加省纪委专案组工作。
15、河南某纪委纪检监察三室2011年7月30日情况说明在卷,证明根据工作需要,自2010年12月起,郑煤集团职工云某、范某、常X波等人被抽调到省纪委专案组工作,主要担负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及相关任务。
16、云某、范某、常X波与郑煤集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在卷。
17、河南某纪委纪检监察三室2011年7月30日情况说明在卷,证明云某、范某二人系郑煤集团职工。2011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上述二人在执行任务期间涉嫌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事发后,专案组通知二人接受询问,二人对在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
18、罗山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6月29日立案决定书在卷。
19、云某、范某、常X波三人分别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18000元、11000元、3300元的收款收据在卷。
20、被告人云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范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范某受郑煤集团委派、由河南某纪委抽调,在配合河南某纪委办案组办案期间,利用其看护调查对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调查对象传递消息,收受调查对象亲友的钱物,其中云某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受贿赂共某80600元,中华牌香烟(软包)10条,个人实得66300元;范某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某22000元,个人实得11000元,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云某、范某在共某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云某、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向检察机关退还了部分赃款,被告人范某向检察机关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某在共某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经查,被告人范某和被告人云某共某预谋,共某去见吴X强的弟弟吴X待,收受吴X待22000元二人平分,被告人范某在共某犯罪中作用积极,系主犯,但与被告人云某相比,作用较小。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范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范某判处缓刑,因被告人范某在配合省纪委办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调查对象传递消息,收受调查对象亲友的贿赂,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不宜判处缓刑,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某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六条、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二)项、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对范某,依照《中华人民共某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六条、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三)项、第某十三条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财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范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止)。
三、对被告人云某的未退赃款48300元及赃物中华牌香烟(软包)10条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已退涉案赃款32300元,由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方平
审判员姚忆泉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