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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汤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个体司机,住(略),现住江永县X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汤某,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汤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某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汤某达成和解,并主动撤回(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某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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