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市醴陵交通规费征稽所。地址:醴陵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所长。
被执行人湖南天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市醴陵交通规费征稽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天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路交通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湖南省株洲市醴陵交通规费征稽所湘交征稽醴字(2010)X号交通行政处理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欠缴车辆养路费,而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限期缴纳养路费x元,滞纳金x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某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处理恰当,且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其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准许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湖南省株洲市醴陵交通规费征稽所湘交征稽醴字(2010)X号交通行政处理决定书所作出的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天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缴纳养路费5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限被执行人湖南天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向本院行政审判庭缴纳养路费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及执行费用75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天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海军
审判员刘平
审判员汪爱兴
二○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