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被告怀化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某XX律师。
被告江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就与被告被告怀化市XX公司、江西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7.6元减半收取1378.8元,由原告黄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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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江小军
二Ο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