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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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文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文,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X区,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港北区X区。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0年12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文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培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文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文和张X友、张X勇、吴X有(后三人已判刑)因没有钱用,便密谋以收购水鱼转卖赚取差价的方式设圈套骗取老人的钱财。2010年9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X文和张X友、张X勇、吴X有在贵港市X区X路X街建筑工地前的人行道上,看见杨X全独自一人路过该处,四人遂按事前分工对杨X全行骗。由张X友与杨X全套近乎,被告人张X文假扮卖水鱼的老板,张X勇假扮收购水鱼老板。吴X有负责配合开摩托车搭人并在一旁看风。张X友动员杨X全一起先收购被告人张X文的水鱼后再转卖给张X勇从中赚取差价,杨X全信以为真表示同意,从中国银行领取了21000元在港北区金港大道东森巷X号门前交给被告人张X文和张X友。得款后,被告人张X文和张X友趁机逃跑。被告人张X文和张X友以未骗得钱为由对张X勇和吴X有隐瞒了骗到手的赃款,两人将赃款平分。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文辩称:其没有参与诈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文和张X友、张X勇、吴X有(后三人已判刑)因没有钱用,便密谋以收购水鱼转卖赚取差价的方式设圈套骗取老人的钱财。2010年9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X文和张X友、张X勇、吴X有在贵港市X区X路X街建筑工地前的人行道上,看见64岁的杨X全独自一人路过该处,四人遂按事前分工对杨X全行骗,先由张X友上前与杨X全套近乎拉入圈套,接着被告人张X文负责假扮卖水鱼的老板,说其从防城港运有一车1000斤的水鱼到贵港卖,向杨X全和张X友询问销路,并说事成后会给好处费1000元,张X友就假装说认识有收购水鱼的老板,游说杨X全和其一起去找老板。到了贵港市X路X巷X号楼下,张X友介绍假扮成收购水鱼老板的张X勇给杨X全,张X勇假说愿意以每斤100元的价钱收购水鱼,然后张X友说动员杨X全和其一起先以每斤70元的价钱收购被告人张X文的水鱼后再以每斤100元的价钱转卖给张X勇从中赚取每斤30元的差价。杨X全信以为真表示同意,然后从中国银行领取了21000元做货款,在港北区金港大道东森巷X号门前交给被告人张X文和张X友。得款后,被告人张X文和张X友就以去提货拉水鱼过来为由叫杨X全留在原地等候趁机逃跑。吴X有负责配合开摩托车搭人并在一旁看风。四人汇合后,被告人张X文和张X友以未骗得钱为由对张X勇和吴X有隐瞒了骗到手的赃款,两人将赃款平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内容: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杨X全的报案后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被害人杨X全的陈述,内容:2010年9月3日上午8时许,其从家里出来散步到中山路X街建筑工地外面的人行道时,有一约40岁的男子骑摩托车到其身边叫其与其聊起来,说他是供电局的。过了一会有一个人问其水产公司在哪里,那人说从防城港带了1000斤水鱼来批发,供电局的男子说认识个收购水鱼的老板,卖水鱼的男子叫带去找收购水鱼的老板,说事成之后给好处费,供电局的男子也动员其一起去找收购水鱼的老板,就用摩托车搭其和卖水鱼的男子去到市人事局铺面的人行道聊卖水鱼的事,卖水鱼的男子说卖70元一斤,供电局的男子带其去找收购水鱼的老板,贵港市人事局铺面的人行道,供电局的男子叫卖水鱼的男子在原地等候就带其去到中山中路X巷X号,供电局的男子指着楼下的男子说这就是收购水鱼的老板,那收购水鱼的老板说只能给100元一斤。供电局的男子就动员其与他一起做生意,先从卖水鱼的男子收购水鱼,再卖给收购水鱼的老板,每斤赚取30元差价,其见有钱赚就同意了。于是两人回到市人事局铺面门前找到卖水鱼的男子,要买他的1000斤水鱼,卖水鱼的男子同意了,但要付现某。供电局的男子说他只有20000元,问其有多少钱,其说只有21000元。之后其回家拿出存折到解放路的中国银行领了21000元,回到人事局铺面门前,供电局的男子说到工商局对面的熟人那里交易,用摩托车拉其与卖水鱼的男子到工商局对面小巷的金港大道东森巷X号门前,供电局的男子交了一包钱给卖水鱼的男子,其将刚领的21000元交给供电局的男子,供电局的男子没有数就交给卖水鱼的男子。之后他们说去车站提货来过磅,供电局的男子就搭卖水鱼的男子走了。其在原地等了一会,越想越不对劲,意识到被骗了就报案。

3、现某勘查笔录、现某、指认现某照片,内容:被告人张X文及同案人诈骗杨X全财物的地点分别位于贵港市X区X路X街建筑工地前、中山路X巷X号楼下、金港大道东森巷X号门前。

4、同案人张X友的供述,内容:2010年9月3日上午10左右,其与张X文、张X勇、吴X有在中山路X街建筑工地附近发现某个老头走在路上,其扮作是那老人的亲戚与那老头搭话,张X文扮作卖水鱼的老板,张X勇扮作收购水鱼的老板,吴X有负责开摩托车搭人并在一旁。其动员那老头与其一起先从张X文那里收购水鱼,再卖给张X勇赚取差价,那老人见有钱赚就同意了。那老人回家拿出存折到三合市场附近的中国银行取钱,在凯悦宾馆附近小区的一幢楼下,其将一包假钱交给张X文,那老头也将刚领的21000元交给其,其又交给张X文,其与张X文说去拉水鱼过来就趁机逃跑了。其与张X文骗张X勇、吴X有说没有骗得钱,之后其与张X文每人分得10000元,余下1000元两人用于吃饭等日常开销。

5、同案人张X勇的供述,内容:2010年9月3日上午8、9时左右,其与张X友、张X文、吴X有在中山路X街建筑工地附近碰见一名60多岁的老头走过来,由其扮作收购水鱼的老板,张X友扮作是那老人的亲戚与老头打招呼,张X文扮作卖水鱼的老板,吴X有负责开摩托车搭人并在一旁。张X友说服那老头与他一起先从张X文那里收购水鱼,再卖给其赚取差价,那老头见有钱赚就相信了。那老头去到三合市场附近的一间中国银行取钱,张X友和张X文带老头到另一个地方交易,其与吴X有跟在后面,后来发现某人跟踪,就打电话通知张X友和张X文逃跑。在龙山路口汇合后,张X友和张X文说没有拿到老头的钱,之后大家就回去了。

6、同案人吴X有的供述,内容:2010年9月3日上午8、9时左右,其与张X友、张X文、张X勇在中山路X街建筑工地附近碰见一名60多岁的老头走过来,由其扮作收购水鱼的老板,张X友扮作是那老人的亲戚与老头打招呼,张X文扮作卖水鱼的老板,其负责开摩托车搭客和把风。张X友说服那老头与他一起先从张X文那里收购水鱼,再卖给其赚取差价,那老头见有钱赚就相信了。那老头回去取钱,其开摩托车搭张X勇跟在后面,那老头去到三合市场附近的一间中国银行取钱,张X友和张X文带老头到另一个地方交易,其与张X勇跟在后面,后来发现某人跟踪,就打电话通知张X友和张X文逃跑。在龙山路口汇合后,张X友和张X文说没有拿到老头的钱,之后大家就回去了。

7、辩认笔录、辩认照片,内容:杨X全辩认出张X文是假扮出售水鱼的人、张X友是假扮其熟人拉其去找收购水鱼老板的人、张X勇是假扮收购水鱼老板的人。张X友、张X勇辩认出杨X全是被他们诈骗的人。张X勇、吴X有辩认出张X文是假扮出售水鱼老板参与诈骗的“五弟”。张X友辩认出张X勇、吴X有是参与诈骗的人。张X勇辩认出张X友、吴X有是参与诈骗的人。吴X有辩认出张X友、张X勇是参与诈骗的人。

8、银行存折复印件、取款回单,内容:2010年9月3日杨X全在中国银行领取现某21000元。

9、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人张X文的同案人张X友、张X勇、吴X有因犯诈骗罪已被判刑。

10、户籍证明,内容:被告人张X文出生于X年X月X日。

11、抓获经过强制戒毒决定书,内容:2010年12月20日16时15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称,吸毒人员张X文正在贵港市X乡新开的鸡场内活动,有吸毒嫌疑,公安人员即赶到该鸡场将被告人张X文抓获,并于当日决定对其强制戒毒2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文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文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X文提出其没有参与诈骗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X文的同伙张X友、张X勇、吴X有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张X文是参与诈骗并假扮卖水鱼的人,被害人杨X全及被告人张X文的同伙张X勇、吴X有均辩认出被告人张X文就是假扮卖水鱼的人。故被告人张X文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莫一超

审判员黄奎

人民陪审员黄育斌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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