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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与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女,1967年出生。

被告冯某乙,男,1964年出生。

原告姜某与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冯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8年12月27日,原告姜某和被告冯某乙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于1990年生一女取名冯某乙X,现在美国读书。数年来,双方矛盾不断,被告酒后多次打骂原告,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共同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结婚后,被告对家庭尽的责任远远要高于原告。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在于原告一直怀疑被告有外遇,并且到外张扬。尽管如此,被告还是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还存在,还没有破裂。且女儿现在美国读书,花费巨大,被告必须做生意为女儿赚钱,为了女儿也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与被告冯某乙于1988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1990年婚生一女取名冯某乙X,现在美国读书。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形成了稳固的感情基础,且共同养育一女。现原告以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茵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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