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甲,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某乙,男,汉族,农民。
被告贾某丙,男。
被告杨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贾某甲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杨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