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西安xx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货款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企业已歇业。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x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李全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