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汉族,居民。
被告杨某,男,汉族,居民。
被告魏某,女,汉族,职业同上,系杨某母亲。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某,2010年4月1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孙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当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后原告多次索要此借款,被告一直推诿未付,故提起诉某,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事实,同意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孙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当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后原告多次索要此借款,被告一直推诿未付,故原告涉诉某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约定的20‰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款项于2011年12月8日前一次付清,被告魏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被告魏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