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择业信息中心
被告上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择业信息中心与被告上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一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择业信息中心与被告上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择业信息中心中介费人民币x元,该款应于2010年12月23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若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时履行的,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提前申请执行;
二、于原告上海某择业信息中心收到上述x元之日起,原、被告继续履行《委托招聘合同》;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74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87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