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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

被告曾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卫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于2011年7月相识恋爱,同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也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二、其它无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侯卫文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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