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隆回县石门水泥有限公司:
阳某申请执行与隆回县石门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隆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隆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隆回县石门水泥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2月13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