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胡某:
宁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胡某己于2012年1月6日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