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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建兴,河南某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华、赵某某,河南某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兴、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华、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贾胜利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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