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建兴,河南某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华、赵某某,河南某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兴、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华、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贾胜利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