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甘肃省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龙,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云,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
委托代理人钟×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辰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刘小山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