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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X诉被告湖南某心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X房。

委托代理人陈X,湖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心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号。

法定代表人王X,厂长。

原告欧X诉被告湖南某心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小波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欧阳小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湖南某心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X诉称,原告于1981年7月分配进入被告处工作。1997年5月12日,为响应国家政策,原告向被告提出“停薪留职”的申请并要求保留职工身份,经被告批准后,原告离岗在外打工,由于企业合并及政府拆迁等原因,被告未安排原告就业,也没有让原告享受法律规定的职工待遇。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至法定年龄退休前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湖南某心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原告档案是在被告湖南某心X公司,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无异议。但因被告法定代表人王X系2003年才任职,故对于原告停薪留职情况王X并不知情。同时,经查原告的档案确在被告处,但有关原告的档案有部分遗失,且无法找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欧X曾用名为XX,原告1977年11月插队在长沙县大托公社X队,1980年1月招工到长沙市X厂,后进入长沙市X厂,之后该厂变更为被告湖南某心X公司。1997年原告向被告申请停薪留职,被告同意原告的申请,之后被告未对原告作出离职或开除处理的决定,也未对原告重新安排工作,原告待业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0年8月16日,被告湖南某心X公司作出书面承某,确认原告“与企业在职职工分配同等待遇”,在庭审中被告法定代表人王X表示该承某对象包括原告在内,且对原告主张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2011年11月10日,原告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长劳仲字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于201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于1997年经被告批准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原告提供停薪留职报告予以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表示对该情况不知情,原告档案经查确在被告处,但档案内容可能有遗失无法找回。

另查明,原长沙市X厂系现湖南某心X公司前身。原告于X年X月X日出生,于2009年6月1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档案、停薪留职报告、承某、(2011)长劳仲字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原告系原长沙市X厂工人,而原长沙市X厂为本案被告湖南某心X公司前身,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接受被告的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自原告至被告处工作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庭审中,原告主张1997年经被告批准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原告提供停薪留职报告予以证明,因企业有对职工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现被告不能提供档案原始材料证明原、被告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解除,应当承某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根据我国现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其档案一般不再由原用人单位保存,原用人单位应当尽快将劳动者档案转出,而经查明,原告档案确在被告处保存,故对于原告主张其于1997年经被告批准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后虽经原告要求,被告一直未对原告另行安排工作,亦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原告现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原告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客观事实,且现在被告对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确认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欧X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被告湖南某心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某心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元(户名:长沙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金城支行;帐号:(略)),上诉于湖南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彭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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