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崔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XX给付借款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崔XX的银行存款4100元予以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周某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福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