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10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X乡马沈庄西地雇人无证采伐杨树252棵,经鉴定林木蓄积共计41.931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