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x,系汉台区“三棵树”火锅店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永胜,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琪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X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1941.5元,由唐某负担;唐某多预交的1941.5元,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平
审判员赵某森
代理审判员鲁卫平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