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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刘某乙、宋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某公司。

法定负责人苏阁侠,系该公司经理。

薛某、刘某乙、宋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渭南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某、刘某乙、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某公司清付案件款76035.4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中所确义的义务,一次性交付案件款76035.4元,申请人已受偿,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某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

审判员景军民

审判员石孟院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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