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书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庄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小胖量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铁东开发区X村信用合作社、被上诉人漯河市小胖量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漯河市铁东开发区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庄信用社,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缑兵伟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