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某诉被告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姚小林独任审判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16日在志丹县X镇政府政府民政站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女儿云某,现年6周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由于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斗殴,且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致使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女的抚养。
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某与被告云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云某由原告薛某抚养,由被
告负担抚养费,负担至孩子年满18周某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小林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