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容县xx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华容县X组。
法定代表人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xx,男,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某开封市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郑州市x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某开封市x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县xx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容县xx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华容县xx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潘道福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