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士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某辩称,为琐事争吵是有的,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日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胡某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失和。被告曾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失和,但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改正各自的不足之处,多一份关心、理解,少一份埋怨、指责,以诚相待,珍惜夫妻感情,努力营造和谐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士忠
书记员施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