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乡xx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乡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陶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孝天,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x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xx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xxx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xx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安乡xx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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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潘道福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