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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安乡县某某棉业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某昆明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安乡县xx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x。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国星,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安乡县天丰棉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该纠纷已与被告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40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徐x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潘道福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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