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申请人龙某某要求宣告庞某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龙某某于2009年3月24日来院称,其妻庞某明于1997年1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庞某明死亡。
经查:庞某明,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韶山市人,于1996年2月15日与申请人龙某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于1997年1月离家,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4月5日在《光明日报》上发出寻找庞某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庞某明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庞某明自出走后至今13年多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龙某某作为庞某明之夫,现申请宣告庞某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庞某明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伟忠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肖某